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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七二九號解釋,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的卷證,但已偵結不起訴確定或結案的卷證,並與特定議題有關聯者,經立法院院會決議,可以調閱,如因調閱會影響另案偵查,必須等到另案偵結才可調閱。前年九月,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,衍生非法監聽疑雲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成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,並決議向特偵組調閱關說案偵查卷證,但最高檢察署認為,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,應受憲法保障,偵查卷證為犯罪偵查不公開事項,非立法院得調閱;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,亦應由監察院調查,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。大法官昨做出七二九號解釋指出,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,沒有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的問題,有關機關不得拒絕調閱,但檢方偵查中的案件不能調,調閱偵查終結案卷證,僅限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,並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,而且不得妨害另案偵查及事關國家機密、法律所禁止的案件,如果調閱卷宗會妨害偵查,檢方可以延至結案後再提供。調閱時必須經立法院會決議,使用調到的卷證時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,並注意維護關係人的隱私權。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,大法官釋憲打了黃世銘一巴掌,真理越辯越明;雖黃世銘日前已經被判有罪,但若釋憲早點出來,黃世銘的判決恐怕不只如此。對於大法官釋憲指出,「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才能調閱」。柯建銘表示,立法院有政治現實和政治干擾,這種有條件限制跟框架的釋憲文,顯示為德不卒。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,若以委員會名義調閱資料,常可能提出奇怪的要求,提升到院會層級比較嚴謹,若以前年九月政爭屬憲政層級爭議來看,這樣的要求還算合理。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,尊重大法官,立法院日後若提出調卷,只要符合大法官解釋的限定要件,檢察機關會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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